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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骗子的收款二维码“供应商”?居然还有这种操作!

发布时间:2020/09/02 新闻 浏览:567

2019年3月,娜娜为了购买自己的偶像演唱会门票,陆续通过二维码和银行转账向网友支付了八万多元人民币。网友收钱后,注销了聊天账号,消失无踪。娜娜意识到被骗,马上报警。警察经过调查,发现被骗的钱款并不是直接打到了骗子的账上,而是有人充当“中间人”,帮助转移了资金。

“中间人”周某很快被捉拿归案。据周某供述,他在网上浏览到一则招聘网络刷单手的帖子。周某当时处于无业无收入状态,便联系了发帖人询问刷单手需要做什么。“经过联系,对方是要我提供收钱的二维码,我提供的二维码收到钱后,对方按照收到钱的一定百分比给我提成。”根据周某的说法,在诈骗过程中,为了避免被害者发现受骗上当后将二维码举报查封,骗子往往通过不断更换新的二维码来保证诈骗的顺利进行,而周某就是骗子们的二维码“供应商”,他不仅提供了自己的收款码,还继续在网上发布“网络兼职赚佣金,每笔100-200元”等广告,吸引经不住诱惑的网民租借自己的二维码。周某以此在网上搜罗了一批不同的收款码。

3月18日、3月20日,被害人娜娜两次通过二维码支付了26000元。这二维码正是由周某提供的。他在扣除了10%提成的基础上,将剩余的钱款转向了骗子的账户。3月22日,骗子让周某提供了一个银行账户。不久后,该账号内汇入了45000元,这同样是被害人娜娜用于购买演唱会门票的汇款。周某在扣除了20%的提成后,将剩余的钱转给了骗子。

到案后,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出借自己的收款码,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工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虹口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周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为骗子进行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虹口法院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陈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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