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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发布时间:2019/11/09 商业 浏览:652
原标题:明年1月1日起,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因为具有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等诸多优势,仲裁在国际商事、海事等纠纷解决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今天下午举行的第二届进博会配套论坛“上海国际高峰仲裁论坛”上,上海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正式发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作为良好营商环境必备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仲裁可以有效减轻司法负担,分流法院案件,世界银行将仲裁作为评价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今年初,上海市出台了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实施意见,10月,上海市司法局制定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记者了解到,《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25条,明确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条件、登记程序、业务范围、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办法》明确,符合规定的,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均可以向上海司法局申请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业务机构可以受理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争议的庭审、听证、裁决、案件管理和服务,以及业务咨询、管理、培训、研讨等仲裁业务。
《办法》还提出,要鼓励、支持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与本市仲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推进仲裁员、调解员相互交流,为彼此的庭审、听证等仲裁活动提供便利,联合举办培训、会议、研讨、推广等交流活动。
“我们诚恳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来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共同参与上海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历史进程,共同分享历史机遇。”陆卫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