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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跳槽后被判赔偿老东家3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9/17 民生 浏览:756

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网红”主播兴起,并催生出了“网红经济”。“红”了的主播在圈子内混得风生水起,左右逢源。于是,因“挖角”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就多了起来。日前,闵行法院就判决了一个此类案子。主播胡某跟老东家签了一份100万元不再从事主播行业的保证书后离职,转身就到新东家的直播岗位出镜,被老东家告上法院,闵行法院酌情判胡某违约赔偿老东家30万元。
2016年12月21日,胡某的老东家万源公司(化名)与胡某签订《经纪合同》,确定万源公司为胡某的经纪人。万源公司接受胡某的委托,在合同期间由万源公司全权代理胡某涉及淘宝直播、淘宝达人、映客、花椒等娱乐平台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之后,胡某提出解约。2017年5月6日,胡某跟万源公司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依据协议,在原合同到期即2021年12月20日前,胡某不能再从事淘宝直播、淘宝达人、映客、花椒等娱乐平台直播工作,否则,须立即停止一切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演出收入全部归万源公司所有;胡某须支付万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然而,胡某刚刚拿到老东家的解约协议,就与另一家淘宝直播入驻机构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直播平台进行了绑定,并继续在该平台从事直播活动。2018年初,万源公司将胡某告到闵行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就胡某自2017年5月6日后至今通过淘宝直播平台获得的收入明细及挂靠机构的变更情况,向淘宝公司发函。淘宝公司向法院答复:胡某自2017年5月8日起,与另一家淘宝直播入驻机构绑定,且在淘宝直播进行直播,绑定关系并直播持续至今。胡某绑定的机构为上述杭州那家公司。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营业性演出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原告作为被告的演艺经纪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经纪合同》中有关营业性演出的内容,属于无效条款,而不涉及营业性演出的部分,则属有效约定。
本案中,双方在相关协议中将违约金明确约定为100万元,法院综合网络主播培养的特殊性、被告胡某自身的情况和履约可能给原告带来的收益等因素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0万元数额过高。被告胡某要求进行调整,获法院支持,酌情判赔违约金30万元。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淘宝直播平台的直播活动,至2021年12月20日止;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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