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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向前夫要每月8.3万生活费 女子诉求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9/09/19 民生 浏览:841
一对夫妻离婚后,双方约定在女方和儿子移民前,男方除了支付每年固定的抚养费外,还需支付每月8.3万元生活费。近日,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称男方未按约支付生活费,而男方则称女方迟迟不移民,高额的生活费已不堪重负。
2008年,宋女士与比自己大18岁的黄先生(新西兰籍)登记结婚,不久后,儿子出生。双方因年龄性格差异、文化观念不同等逐渐产生矛盾,201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儿子随宋女士生活,黄先生自2016年6月起按每年5.5万美元支付抚养费,至儿子18周岁为止。
几天后,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黄先生除每年支付抚养费5.5万美元之外,还应支付宋女士及儿子移居澳大利亚前在上海生活期间的所有费用,每月人民币8.3万元。
2017年,宋女士将黄先生告上法庭,称黄先生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她与儿子移民前在上海的生活费用,要求黄先生依照协议约定,按每月人民币8.3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的生活费用。
黄先生认为,双方协商离婚时,宋女士曾表示会在2016年底带儿子一起移民澳大利亚。在宋女士的要求下,双方口头约定离婚后她与儿子移民澳大利亚前的半年内,每月支付人民币8.3万元生活费。黄先生认为他已经按约支付了抚养费和生活费,所以不同意宋女士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生活费的问题,黄先生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其他财产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售处理的约定,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黄先生的说法。
经审查,黄先生应支付这7个月的生活费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实际已经支付56万元,故一审判决黄先生还应支付宋女士人民币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宋女士认为,双方并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活费的支付期限,且移居海外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根据约定,黄先生理应支付他们后来在上海期间的生活费用。
上海一中院认为,黄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已经明显高于本市普通生活水平,宋女士对自己的生活及儿子的抚养也应有自己的责任和付出。关于生活费的期限问题,虽然离婚协议中对该期限未明确约定,但综合本案事实来看,如此高额的费用,不可能约定由黄先生无限期支付。如果宋女士带着儿子长期居住在上海,怠于前往澳大利亚生活,若无约定期限,由黄先生长期支付,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一审法院参照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确认该期限截止到2016年年底,合情合理,当属正确。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